《龙感湖管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已于2018年4月27日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现予以公布。
2018年6月19日
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
附件:
1、龙感湖管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挂图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省政府审批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的批复(鄂政函〔2018〕52号)
龙感湖管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全文
第一章 前言
第一条 龙感湖概况
龙感湖管理区地处鄂、赣、皖三省结合部,位于黄冈市东南部,东濒龙感湖,陆地与安徽省宿松县毗连;南近长江,与黄梅县刘佐乡接壤;西抵百里长堤、东港,与黄梅县孔龙镇、王埠乡相邻;北止白湖渡港,同黄梅县白湖乡交界。管理区紧临长江黄金水道,“京九”、“合九”铁路和105国道穿境而过,沪蓉、京福高速公路与境内公路设有互通口,交通便捷,区位优势明显。
龙感湖管理区是建国后第一个五年计划中围垦龙感湖西畔,依湖名创建的国营农场,1996年成立管理区,按双重体制运行。管理区辖有七个办事处,56个农业生产队。2014年末全区总人口50463人,城镇人口25974人,农村人口24489人,城镇化率达51.47%。
2014年,龙感湖管理区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9.13亿元,增长11.7%;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12%,工业用电量1.0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8.7%,增幅居全市之首;全口径财政收入2.65亿元,增长4.6%,其中国地税8198万元,国税收入增幅居全市之首,一般公共财政收入1.17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4.6亿元,增长23%,增幅居全市之首;全面完成节能减排任务。
第二条 调整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新定位、新要求、新任务,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现势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加强规划的统筹管控能力,加快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三线”划定并妥善解决当前土地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矛盾等难题和困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确保龙感湖管理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二次土地调查连续变更数据和规划实施评估结果为依据,积极探索“多规融合”,科学划定“三条红线”,统筹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关系,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制度,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土地规划引导,坚持保护优先、统筹协调,立足科学发展、跨越发展、转型发展、和谐发展。
第四条 调整原则
1、总体稳定、局部微调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对大的框架、规模、布局不做颠覆性修改,坚持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原则。调整补充规划的指导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继续实施分区管制、土地整治、实施管理制度;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2、应保尽保、数质并重
坚持耕地保护优先,强化耕地、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保护,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合理安排退耕还林,保障生态屏障建设用地。对二次调查查明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规划和根据国家相关规划需要占用的以外,其他耕地均应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相关规划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应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3、节约集约、优化布局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遏制建设用地过度外延扩张,除国家相关规划已有安排外,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增加;统筹增量与存量建设用地,根据全县发展需要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适当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
4、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增强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影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5、加强协调、充分衔接
坚持科学论证、民主决策,强化与相关规划的协调,做好与下级规划的衔接,统筹产业、城乡、农业、环保、林业等多个规划相衔接的多规融合;结合规划调整完善,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生态红线划定,完善土地用途和国土空间管制制度。
第五条 规划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41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5号);
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4〕1237号);
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
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督导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131号);
13、《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土资发〔2015〕4号);
14、《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做好全省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15〕1584号)。
(二)相关规范、规程
1、《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
2、《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4-2010);
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试点工作指南》(试用);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第43号令);
6、《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应用工作的函》。
(三)相关规划
1、现行上级和本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
2、现行上级和本级的城乡规划成果;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4、生态环境、能源、交通水利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划、计划;
6、十三五期间各行业、部门重点建设项目。
7、其他相关规划资料。
第六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与调整完善前的规划范围一致,即龙感湖管理区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9830.76公顷。
第七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保持不变,仍为2006-202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为保障规划的现势性,本次规划调整完善以2014年为基准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第二章 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第八条 土地资源条件
龙感湖管理区属长江中游冲积平原湖区,地势平坦,土地类型按海拔高度划分为三个类型:11.00米至12.40米宜作水面养殖用地,12.50米至13.50米宜作水田用地,13.50米以上宜作旱地。全区土壤分为潮土和水稻土两类,土层深厚,耕作层适中。管理区气候类型为副热带大陆性季风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无霜期长,水热充沛,宜于农作物生长发育。土地具有多宜性,在种植和水产养殖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优势。
第九条 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龙感湖管理区土地总面积9830.76公顷,其中:农用地8436.0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5.81%;建设用地1338.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61%;其他土地56.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7%。
1、农用地
2014年,全区耕地面积4641.53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55.02%;园地面积为68.45公顷,占农用地的比重为0.81%,林地面积为348.67公顷,占农用地的比重为4.13%,其他农用地面积为3377.44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重为40.04%。
2、建设用地
2014年,全区建设用地面积为1338.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3.61%;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226.35公顷,占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的16.91%;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6.51公顷,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0.49%。
3、其他土地
2014年,全区水域45.45公顷,占其他土地面积的80.66%;自然保留地10.90公顷,占其他土地面积的19.34%。
第十条 土地利用特点
1、土地利用率高,后备资源短缺。
到2014年末全区其他土地只有56.35公顷,仅占土地总面积的0.57%,土地后备资源总量十分有限,在其他土地中实际可开发利用的荒草地仅10.90公顷。
2、农用地比重高,养殖水面面积大
2014年龙感湖农用地8436.0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5.81%。在农用地中,坑塘和养殖水面达到2362.48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比重达到28%。而林地园地面积相对较小,两项用地之和为417.12公顷,仅占农用地面积的4.94%。
3、土地适宜性较强,农业结构调整频繁
现行规划实施过程中,受经济利用效益引导驱动,全区农业用地内部结构调整频繁,水产养殖用地大量增加,用材林地和园地也有所增加,农业结构内部调整面积达1333.33公顷。由于龙感湖土层深厚,土壤肥力较高,调整后的土地一般具有可逆性,容易恢复耕种。
4、人口居住相对集中,居民点用地较为集聚
龙感湖城镇化率达50.00%,不仅远高于湖北省一般乡镇城镇化水平,也高于黄冈市30%的平均城镇化水平。农村居民点经过了统一布局规划,用地相对集中,分布比较合理,全区共布局农村居民点56个,平均每个居民点的容纳居民334人,大大高于全省每个居民点35人的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方式有待转变。龙感湖土地利用方式较为粗放,集约利用水平不高,2014年,龙感湖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297.05平方米,远远大于全省225.30平方米的平均水平;地均产出3.57万元/公顷,远远小于同期武汉市的地均产出24.38万元/公顷;城镇用地内部还存在相当数量的农用地,资源整合潜力较大;工业园区土地投资强度不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
2、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不尽合理。由于黄小高速和蕲龙线的建设,在龙感湖管理区现有城镇西部形成了工业项目发展布局的有利空间,但上轮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能预见这一重大发展变化,将该部位规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安排城镇建设用地向东发展,导致了实际建设用地项目选址与规划布局矛盾突出,动辄占用基本农田,使基本农田难以得到保护,建设发展空间受到制约。
3、各业用地矛盾较为突出。一方面,龙感湖作为全省农业现代化示范农场,对农业用地的需求量较大;另一方面,龙感湖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客观上需要较多的建设发展空间,但受行政体制的限制,本身土地总量有限,导致建设用地与农业发展争地矛盾突出。在农业用地内部,由于土地的多宜性,水产养殖作为优势产业,与种植业争地问题也很突出。
第三章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调整
第十二条 区域功能定位
根据国家和省、市对龙感湖的发展定位,规划期间,龙感湖将建成为省级现代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区,省级循环经济试验区,省级农业科技创新综合示范区和黄冈市统筹城乡发展先行区。
第十三条 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1、强力推进新型工业化
立足提升龙感湖工业经济整体竞争优势和区域发展比较优势,突出发展纺织工业、食品加工工业和绿色电力工业,全力打造湖北针纺织布基地、绿色食品加工基地和可再生新能源基地。同时,突破性发展高新产业,整合传统产业。
2、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
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基础,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速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建立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机制和服务体系,推动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
3、稳步推进城乡一体化
统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发展,大力推行工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农工居住向中心村集中,促进集聚建设,协调城乡发展,实施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
4、培育低营商成本的发展环境
大力加强软硬环境特别是软环境建设,使环境成为龙感湖经济发展的立区之本、竞争力之源。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推进改革,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能够充分涌流,使龙感湖真正成为投资的“洼地”、创业的“福地”。
5、努力构建“和谐龙感湖”
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在努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增加公共产品供给,保护资源环境,改善人民生活,使各个社会成员公平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实现经济与社会、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龙感湖”。
第十四条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1、经济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区基本实现工业化,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5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4000美元;一二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到10:68:22。
2、社会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区总人口控制在7.50万人以内,其中:户籍人口4.50万人,外来人口3.00万人。
3、城镇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城镇人口达到6.00万人,其中:本地城镇人口3.00万人,外来常住城镇人口3.00万人,城镇化率达到80%。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主要目标调整
1、耕地保有量
落实市级规划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调整前,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800.00公顷;调整后,到2020年全区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200.00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积极推进基本农田建设,加强基本农田管理,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调整前,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是4000公顷;调整后全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任务为4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指标保持不变。
3、新增建设用地
调整前,到2020年全区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200.00公顷以内;调整后,到2020年全区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300.00公顷以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增加100公顷。
4、建设用地总规模
调整前,到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148.41公顷;调整后,到2020年全区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1638.04公顷;建设用地总规模增加489.63公顷。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基本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立足于落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强化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并实行由单纯的数量保护向数量和质量并重转变。各项非农业建设要优先利用其他土地和其他农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
2、节约集约用地,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增长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项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加快各业各类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增长。
3、统筹城乡用地,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立足以人为本和“五个统筹”的思想,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整合城乡土地资源,协调各业各类用地矛盾,妥善处理区域用地关系,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4、改善生态环境,实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指导方针,贯彻环境优先的理念,正确处理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第十七条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情况
1、耕地保有量:调整前,规划期间全区范围内耕地保有量4800公顷;调整后耕地保有量任务为4200公顷,比调整前减少600公顷。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调整前,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是4000公顷;调整后全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任务为4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没有变化。
3、建设用地总规模:调整前,规划到2020 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148.41公顷以内;调整后,全区范围内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638.04公顷以内,相对于调整前增加489.63公顷。
4、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调整前,规划到2020年,新增建设规模控制在200公顷以内;调整后,全区范围内新增建设规模控制在300公顷以内,比调整前增加100公顷。
第十八条 结构与布局调整原则
1、综合统筹原则。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掌握各类用地需求,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和龙感湖土地资源条件,统筹确定土地利用规划主要目标,在主要目标控制下制订各类用地安排方案。
2、协调平衡原则。对各类用地需求方案,首先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核实,然后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进而在总供给范围内,平衡用地需求。
3、集聚建设原则。对一般工业用地,集中到工业园区和现有城镇范围内安排;按照新农村建设规划进行居民点布局,现有零星居民点原则上迁并到就近的中心村;农业发展用地,也要按照有利于生产管理的原则,尽量集中连片布局。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结构布局调整
1、总体结构调整
(1)农用地。调整完善前,2009年末,农用地面积8775.99公顷。规划期内,农用地减少146.02公顷,到2020年末,农用地面积8629.9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7.79%。
调整完善后,2014年末,农用地面积8436.09公顷。规划期内,农用地减少293.49公顷,到2020年末,农用地面积8142.6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2.83%。
(2)建设用地。调整完善前,2009年末,建设用地面积998.42公顷。规划期内,建设用地增加146.02公顷,到2020年末,建设用地面积1144.4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64%。
调整完善后,2014年末,建设用地面积1338.32公顷。规划期内,建设用地增加295.05公顷,到2020年末,建设用地面积1633.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61%。
(3)其他土地。调整完善前,2009年末,其他土地面积56.35公顷。规划期内,其他土地面积保持不变。
调整完善后,2014年末,其他土地面积56.35公顷。规划期内,其他土地面积减少1.56公顷,到2020年末,其他土地面积54.7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6%。
2、农用地结构调整
(1)耕地。调整完善前,2009年末,耕地面积4638.17公顷。规划期内,耕地增加179.09公顷,到2020年末,耕地面积4817.26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55.65%。
调整完善后,2014年末,耕地面积4641.53公顷。规划期内,耕地减少188.62公顷,到2020年末,耕地面积4452.91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54.69%。
(2)园地。调整完善前,2009年末,园地面积120.94公顷。规划期内,园地减少3.86公顷,到2020年末,园地面积117.08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0.90%。
调整完善后,2014年末,园地面积68.45公顷。规划期内,园地减少5.43公顷,到2020年末,园地面积63.02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0.77%。
(3)林地。调整完善前,2009年末,林地面积608.12公顷。规划期内,林地减少261.73公顷,到2020年末,林地面积346.39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3.55%。
调整完善后,2014年末,林地面积348.67公顷。规划期内,林地减少10.36公顷,到2020年末,林地面积338.31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4.15%。
(4)其他农用地。调整完善前,2009年末,其他农用地面积3408.76公顷。规划期内,其他农用地减少59.53顷,到2020年末,其他农用地面积3349.23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39.91%。
调整完善后,2014年末,其他农用地面积3377.44公顷。规划期内,其他农用地减少89.08顷,到2020年末,其他农用地面积3288.36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40.38%。
3、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1)城乡建设用地。调整完善前,2009年末,城乡建设用地面积921.07公顷。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加147.25公顷,到202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面积1068.32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93.57%。
调整完善后,2014年末,城乡建设用地面积1105.46公顷。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加303.07公顷,到202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面积1408.53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86.23%。
(2)交通水利用地。调整完善前,2009年末,交通水利用地面积76.14公顷。划期内,交通水利用地减少1.23公顷,到2020年末,交通水利用地面积74.91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5.78%。
调整完善后,2014年末,交通水利用地面积226.35公顷。划期内,交通水利用地减少8.03公顷,到2020年末,交通水利用地面积218.32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13.37%。
(3)其他建设用地。调整完善前,2009年末,其他建设用地面积1.21公顷。规划期内,其他建设用地保持不变,占建设用地面积的0.65%。
调整完善后,2014年末,其他建设用地面积6.51公顷。规划期内,其他建设用地保持不变,占建设用地面积的0.4%。
4、其他土地结构调整
(1)水域。调整完善前,2009年末,水域面积45.45公顷。规划期内,水域面积保持不变,占其他土地面积的80.66%。
调整完善后,2014年末,水域面积45.45公顷。规划期内,水域面积保持不变,占其他土地面积的82.95%。
(2)自然保留地。调整完善前,2009年末,自然保留地面积10.90公顷。规划期内,自然保留地面积保持不变,占其他土地面积的19.34%。
调整完善后,2014年末,自然保留地面积10.90公顷。规划期内,自然保留地面积减少1.56公顷,到2020年末,自然保留地面积9.34公顷,占其他土地面积的17.05%。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调整优化
1、调整原因
国土空间管制是协调区域开发格局、审批和核准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区域评价的依据,是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其它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基础和依据。为此,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在现行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全区实际用地需求和政策导向,将各空间管制区面积做了修正。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在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上对以往管理上“重城轻乡”现象进行有效纠正。现行规划土地利用管理普遍存在着“重城轻乡”的现象,大量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处于失管的状态,在城镇用地得到控制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减反增,农村建设用地效率的提高停滞不前。集镇在城市旁“贴边”发展、工矿零星发展、农村散乱发展等现象普遍,使得城乡土地利用效率和环境受到严重影响。建立县级对乡级建设用地空间管制规则后,将城镇用地、农村居民点和独立工矿用地等所有非线性用地都纳入管制范围,将大大提升对农村建设用地的管理力度,从而有利于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促进城乡用地结构优化,为建设生产方便、生活便利、生态良好的新农村做出贡献。
2、总体调整思路
客观研判新形势下全区实际用地需求和政策导向,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对各空间管制区做了修正,依据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对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规模进行了压缩,限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无序扩张,同时结合上级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将生态红线范围内生态保护的核心区域划定为限制建设区。
3、建设用地管制区调整情况
调整完善前,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144.80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616.00公顷,限制建设区面积为8069.96公顷,无禁止建设区。
调整完善后,允许建设区增加493.6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增加168.44公顷,限制建设区减少662.13公顷。调整完善后,到2020年,允许建设区面积为1638.4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为784.44公顷,限制建设区面积为7407.83公顷,无禁止建设区。
第五章 “三线”划定情况
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合理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进一步落实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三条红线”相辅相成,划定工作在规划调整完善中统筹安排,以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为基础,引导形成合理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第二十一条 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划定情况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依规、规范划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确定的目标任务,规范有序开展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2、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规划调整完善协同推进,两者互为基础、互为条件。城市周边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充分衔接,划定成果要全部纳入地方各级规划调整方案,两项工作统一方案编制,同步完成。
3、保护优先、优化布局。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规划调整完善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应保尽保、量质并重的要求,优先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把城市周边“围住”,把公路沿线“包住”,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4、优进劣出、提升质量。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将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优先划入,将受重度污染的严格控制类耕地及其他质量低下耕地按照质量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划出,提升耕地质量,保证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5、特殊保护、管住管好。加强和完善对永久基本农田管控性、建设性和激励约束性保护政策,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强化全面监测监管,建立健全“划、建、管、护”长效机制。
(二)划定方法
将通过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农田水利标准化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建成的优质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其中将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质量优良、土壤清洁、适合规模经营和现代化耕作方式的平原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梳理城市周边、道路沿线尚未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有耕地数量、质量及分布状况,将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区平均水平以上的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包括: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经省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因自然灾害和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在划定过程中,发现现状基本农田中,有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予以划出,并补充划定数量相当、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修编或调整,各地不得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
(三)划定范围和面积
依据龙感湖管理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现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和耕地地力评价成果,将已建成的标准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形成的成片优质耕地以及为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田水利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范围内面积为4008.24公顷。
第二十二条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情况
(一)划定方法
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以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底线为基础,通过开展生态保护重要性评价,在重要生态功能区、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最核心的生态保护空间,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边界。在现有规划的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省级以上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二)划定原则
1、生态重要性原则
生态红线是国家和区域生态保护的重要地区,应具有珍稀濒危性、特有性、代表性及不可替代性等特征,对于人类生存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2、分类划定原则
生态红线划定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在不同区域范围内,根据生态红线的功能与类型,分别划定生态红线,通过叠加形成区域生态红线。
3、现实性原则
生态红线划定应基于龙感湖管理区现有各类生态保护地空间分布现状,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充分考虑龙感湖管理区实际情况,与受保护对象、经济支撑能力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突出重点,限定有限目标,确保划定的生态红线得到有效管护。
4、动态性原则
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需要,生态红线需作相应调整,以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三)划定依据
划定生态红线主要有以下依据:《全国主体功能规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和《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黄梅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等。
(四)划定范围和面积
结合黄梅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和龙感湖区实际,将龙感湖区4805公顷范围内的生态湿地范围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其中春港分场1086.07公顷,龙感湖总场106.1公顷,青泥湖分场890.42公顷,塞湖办事处1459.04公顷,沙湖办事处902.49公顷,洋湖分场360.75公顷。
(五)管护措施
1、生态红线划定后,应满足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功能不降低、空间面积不减少的属性特征与保护要求。
2、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动植物资源,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一切自然和人文景观,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和森林景观,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和管理,科学安排适度农业和生态、文化旅游开发,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3、以生态公益林、水土保持林建设为重点,大力实施人工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合理规划布局,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大力开展生态环境建设。
4、强化水污染综合治理,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加强固体废弃物控制与管理,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5、严格保护文化遗产用地。依法确定文化遗产用地保护范围,严格限制各类建设侵占文化遗产用地。
第六章 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第二十三条 规划调整完善对规划目标影响分析
规划调整完善后,龙感湖管理区耕地保有量有所减少,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没有变化。耕地保有量减少600公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龙感湖管理区耕地保护的压力,有利于其进行城镇开发建设。
就建设用地总量来看,龙感湖管理区到2020年规划建设用地增加了489.63公顷,主要是城镇村建设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为龙感湖管理区十三五规划留足了发展空间,保障了土地资源供应。
第二十四条 规划调整完善对土地利用布局变化影响分析
本次规划调整方案对土地利用布局的调整,侧重于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调整,对建设用地只是局部优化,并非推倒规划重新编制。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减少了耕地保有量,是基于龙感湖管理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规划调整完善后龙感湖管理区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较之前没有变化,只是对布局进行了局部调整;调整完善增加了有条件建设区面积。调整完善确定了龙感湖管理区生态保护红线,有利于土地生态建设和自然生态维护,有利于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第二十五条 规划调整完善环境影响分析
从生态系统的角度看,土地是由不同的生态系统所构成的大生态系统,包括农田生态系统、草地生态系统、林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等等。土地利用结构的变化直接体现在生态系统的变化。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围绕生态优先战略,协调各类用地布局,维护生态基础屏障,保护生态核心区,严守多规合一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积极改善生态环境功能,维护区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调整完善划定了生态保护红线,重点明确龙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促进了生态环境保护。本次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还在工业建设区之间、在人居聚集区之间调出一些原规划为建设用地用途的绿心、绿点,是调节环境的一些尝试。
但同时“十三五”期间,将有30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各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将对生态系统有一定不利影响,污染性水体、气体增排,可能破坏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受威胁。
第二十六条 规划调整完善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是合理利用土地和有效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和依据,是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十三五期间龙感湖管理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均离不开土地资源支持,但随着时间变化,原规划不能很好契合新形势,因此不得不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完善。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依法行政,强化土地执法
严格按照规划和法律程序审批土地。国土管理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审批,实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和基本农田占用审批制度,加强土地利用管理,严禁越权审批,严禁违法用地,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执行规划公示制度,做好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
进一步开展土地国情国策和土地规划管理的宣传教育,增强地方政府依法按规划管理土地的意识。通过规划公示,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广泛征求各界建议并让广大群众参与监督规划实施过程,提高规划的权威性。
各部门、各行业编制集镇、新农村、交通、水利、能源、旅游、生态建设等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符合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
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必须坚持先补后占,维持耕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确保规划期内4200.00公顷耕地保护目标。
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强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管理,依据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提出补充耕地质量折抵办法,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探索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建立基本农田预留区。
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体系,明确各级政府和土地使用者在耕地保护中的责任,把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耕地保有量指标、补充耕地面积和质量、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等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实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挖掘土地利用潜力
建立城镇用地、园区用地集约评价制度,定期调查清理低效、闲置用地,挖掘土地利用潜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采用经济和行政调控手段,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严格把好土地供应关,执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强化用地预审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预审过程中,按照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容积率及开发进度指标进行控制。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鼓励投资者自觉提高土地投资强度,鼓励企业零增地改扩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
第三十一条 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大力整理农村闲置用地
坚持规划先行,积极实施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有计划地向街办和中心村集中,加强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整理,提高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逐步降低农村人均建设用地规模。推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相挂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运用国家赋予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新职能,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完善土地管理机制,深化土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规划执行考核制度。突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区域发展中的指导作用,确定城镇规划扩展边界,严格控制新增用地。严格执行土地利用用途分区管制制度,结合地价管理、税收制度改革等构建分区管制的经济约束机制,制定与经济杆杠、法律监督相衔接的管制规则。
第三十三条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强化规划实施动态监测
利用GIS技术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严格用地类型转变的规划审查,做到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空间管制和规模控制。积极运用计算机实施实时动态监测,及时评价规划的实施效果,总结实施成效,客观分析规划实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指导用地选址。
附表:
表1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调整表
单位:公顷
指标
|
2014年现状
|
调整前2020年目标
|
调整后2020年目标
|
调整后-调整前
|
耕地保有量
|
4641.53
|
4800
|
4200
|
-600
|
基本农田面积
|
4000
|
4000
|
4000
|
0
|
建设用地总规模
|
1338.32
|
1148.41
|
1638.04
|
489.63
|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
——
|
200
|
300
|
100
|
表2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落实情况表
单位:公顷
序号
|
指标
|
2014年
|
2020年
|
1
|
耕地保有量
|
4641.53
|
4452.91
|
2
|
基本农田面积
|
4000
|
4008.24
|
3
|
建设用地总规模
|
1338.32
|
1633.37
|
4
|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
——
|
275.03
|
5
|
新增机动指标
|
——
|
24.9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