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核发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事项分类
按性质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征收口行政确认
□代理事项□其他□便民报务
按流程
■即办理□承诺□补办理 ■上报件□联办件
行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19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405号)第19条;3、《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 (2004年9月2日,省政府令第268号)第64项。
执行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7年4月1日,公安部令第91号)
办理主体
龙感湖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科
前置审批
□是 ■否
前置审批部门
联合审批
联合审批部门
受理条件
1、《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机动车来历证明;
4、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8、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对提交的证明、凭证进行审查。
9、机动车检验(检测)、照相。
10、发放机动车行驶证和号牌。
审批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确定的标准核收牌证工本费:审批不收费。1、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每本15元;
2、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3、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5、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6、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法定期限
法定工作日五日内办结
承诺期限
五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
龙感湖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科
办理地点
联系电话
18986756966
办理流程
一、受理
1、受理标准
(1)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2)申办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受理程序
使用全国统一登记软件和标准数据库,由机动车所有人提供相关资料进入流程。
查验岗(核对《公告》、审查出厂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登记审核岗(审核相关资料、确定机动车号牌、制作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归档)。
(1)时限:即时
二、审查
1、审查标准
(1)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2、受理地点
市车管所、县(市)车管所办证大厅。
3、审查程序
市、县车管所受理窗口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受理。
三、决定
市、县车管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准予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四、办结告知
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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