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龙执行第00037-1号裁定。被执行人吴启学住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塞湖办事处高墩生产队,身份证号:422130196905235685,被执行人林秀枝,女,住黄冈市龙感湖管理区塞湖办事处高墩生产队,身份证号:422130197012245669,法院将被执行人吴启学、林秀枝所有的位于龙感湖农场塞湖小区126号(房产证号500159)土地证号2011(712号),二间三层楼房作价24.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于学庭。申请执行人于学庭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自本声明公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如吴启学、林秀枝及其它相关人员,未到龙感湖法庭及龙感湖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房产证号500159、土地证712号作废,于学庭将按相关规定提请龙感湖相关部门执行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龙执行第00037-1号裁定,办理该宗房屋、土地过户手续。
特此公告!
于学庭
身份证号:422130195403205614
2018年元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