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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住房公积金提取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6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提取原则
    (一)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住房保障的支持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黄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黄冈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三)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县(市、区)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办事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受委托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二章 提取条件及使用范围
    (四)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依照前款第2、3、4、7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照前款第1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依照前款第5、6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根据《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每次提取时间须间隔一年。
    (五)对住房进行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和为其他职工提供质押担保的,以及不属本人自住住房消费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职工在本省内调动工作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原则上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提取时限及额度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实际行为发生一年之内办理支取手续。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价款支出的50%——70%。
    (八)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方式一:在贷款有效期内,每一年可提取一次除质押本金以外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每次提取额不得超出当年应还本付息额。待贷款余额与质押本金相等时,才能提取质押本金还贷;方式二:待贷款余额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相等时,一次性提取还贷。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0%的部分,按其租金额一年提取一次。
第四章 提取凭证及相关资料
    (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办理,职工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
    (十一)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个人资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属配偶或产权共有人的,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复印件。
    (十二)职工根据下列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的资料: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下列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国家住建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统一规范的购房合同(合同须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网上备案,并加盖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业务专用章)、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黄冈市房地产销售预收款收据(首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及复印件。
    (2)职工配偶在异地工作、居住(需提供配偶所在城市常居户口或工作证明)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家住建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统一规范的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的,提供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或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4)集资建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职工与单位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或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个人交纳集资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及复印件。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或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复印件;乡(镇)在职职工配偶为农业户口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城建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准建证及复印件。
(6)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2、离休、退休的,提供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无离、退休证的也可根据《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证》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退休审批表》或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尚未丧失劳动能力,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在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到“中心”(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一年内重新再就业的,将其住房公积金转入新单位账户;满一年仍未就业的,凭“封存凭证”办理支取手续。
    4、出境定居或工作调离本市的,提供出境证或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调动文件、工资转移证明及复印件。
    5、在职职工考取研究生的,提供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
    6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及还款凭证。
7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在职能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职工家庭有效工资收入证明、已支付房租费用的发票及复印件。
    8、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提供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证明或遗赠证明及复印件。
    对该继承权或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复印件。
    9、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的,所在单位根据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及复印件,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作封存处理。职工刑满释放再就业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被封存账户予以启封,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如该职工一直未再就业,凭“封存凭证”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五章 提取程序
    (十三)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由单位对职工是否符合提取条件进行初审核实,并在提取文件上签字盖章。
(十四)职工离、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偿还购、建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在“中心”(办事处)领取并填写《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凭职工所在单位盖有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本办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的支取手续资料到“中心”(办事处)办理提取手续。
    (十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在“中心”(办事处)领取并填写《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经“中心”(办事处)实地勘察后,职工凭所在单位盖有行政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黄冈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本办法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的支取手续资料到“中心”(办事处)办理提取手续。
    (十六)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一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取,凭“封存凭证”及个人身份证直接到“中心”(办事处)办理。
    (十七)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2、3、4、5、6、7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办事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查准予提取的,在工作日内签发转账支票交提取职工,职工凭身份证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
(十八)购、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勘察核实、集中审批后,按“中心”(办事处)通知时间办理提取手续。
第六章 附则
(十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十)本办法由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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